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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借用村民名义为自己购买安置房的,构成贪污罪还是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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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65 更新时间:2020年08月19日21:33:02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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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借用村民名义为自己购买安置房的,构成贪污罪还是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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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隋某某于2017年任职A市某行政机关负责人,2019年始,A市开始对其辖区内各村镇民居进行拆迁、异地安置工作,并由隋某某所在机关负责做好搬迁村民的住房安置工作。隋某某在对村民住房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便利,借用村民孙某某、孟某某的名义为自己购买安置房两套,交房后又将该房屋转售给他人,从中获得非法利润。

2019年8月,隋某某因涉嫌经济问题被相关部门立案侦查。12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贪污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隋某某辩称,自己没有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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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隋某某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系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负责的村镇民居拆迁、异地安置工作中,被告人隋某某利用负责对申请搬迁安置村民名单进行审批的职务便利,伪造材料,以村民孙某某、孟某某的名义为自己购买安置房,在取得房屋后,又将房屋转卖给他人。由于购买安置房系对特定搬迁民众给予的政策优惠,购买价格与房屋市场价格明显不一致。被告人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安置房后转卖,从中获取市场差价,属于侵吞、窃取公共财产的行为,依法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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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隋某某作为负责安置搬迁村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伪造材料,冒用村民名义以低价非法取得安置房屋后又将房屋转卖的,由于被告人隋某某具有审批安置房的权限,因此其行为属于侵吞、窃取公共财物的行为,依法构成贪污罪。值得讨论的一点是,本案中被告人隋某某利用职权,冒用他人名义非法获得拆迁安置房屋并转卖的,其行为是否还成立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本案中,被告人隋某某在拆迁安置房屋审批过程中,冒用村民名义为自己购置安置房屋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冒用行为导致本应获得安置房屋的村民无法获得房屋安置的,则属于严重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其行为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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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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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行为人以被羁押期间,办案人员未按时提供餐食为由主张遭受刑讯逼供,是否会认定为非法取证? 下一条:国企负责人套取补贴款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