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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套取拆迁款后分给他人占有,是否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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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40 更新时间:2020年08月12日22:34:3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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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套取拆迁款后分给他人占有,是否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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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6月,陈某某任职A县政府拆迁办主任一职,其按照政府要求,负责当地村居拆迁工作。经拆迁工作人员与当地村民的共同努力,村居拆迁工作按照预定进度有序开展。陈某某看到拆迁工作人员任务重,工作辛苦,便决定伪造拆迁协议书,虚增拆迁补偿金额,并持相关虚假材料至财务部门骗取征地补偿款。获取钱款后,陈某某将钱款以补助款名义分配给多名村干部。

2019年12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贪污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辩称:自己虽然实施了伪造拆迁协议,虚报并骗领拆迁补偿款的行为,但是其目的初衷是为了给村干部发补助,获取的补偿款全部分发给他人,自己并未从中取得利益,不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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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经查,陈某某在2019年期间任职A县拆迁办主任一职,主要负责对A县内村庄民居进行征地拆迁、发放征地补偿款等工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在具体负责拆迁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伪造拆迁协议,虚高补偿款数额,骗取征地补偿款的,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但是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非法取得征地补偿款后,并未将其据为己有,或赠与特定第三人,而是将其以相对公平的方式分法给多名村干部,作为拆迁工作的补助款,其行为不符合贪污罪中“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要件,而应当认定为“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虽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但是其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私分的,其行为依法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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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从贪污罪从分化而来,其与贪污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当行为人出于相对公平的利他动机,并且对国有资产进行相对公平的私分时,才能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法制观念淡薄,利用职权违规骗领国家拆迁补偿款后,将其私分给村干部。虽然没有将该钱款据为己有,但是其骗领国家资产,违反钱款用途私分给他人的,其行为依法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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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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