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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区主干道超速行驶,构成为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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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84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31日22:45:3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区主干道超速行驶,构成为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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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10月,顾某某下班后独自一人来到餐馆吃饭,并大量饮酒。饭后,顾某某驾驶车辆,在A市主要街道上高速行驶,路过多个十字口路处均与同向行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但顾某某均未下车查看,而是继续超速行驶。交警发现顾某某违规行车后,鸣笛示警并要求顾某某停车接受酒精检测。经检测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较高,属于醉酒驾驶。

201912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顾某某辩称,自己下班后心情不好遂饮酒,发生交通事故时自己神志不清、并不知情,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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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顾某某明知自己大量饮酒,神志不清,驾驶车辆上路具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但仍无视法律规定,坚持驾驶车辆,并且在行车过程中多次发生交通事故,均未下车查看,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

客观上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放任危险发生的间接故意,其行为依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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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实施醉酒驾车的行为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但是本案中,被告人顾某某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仍驾驶车辆超速行驶,并且在城区主干道人流车流量较大处四处冲撞的,造成不特定重大伤亡,其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侵害,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依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顾某某虽然辩称对发生肇事结果不知情,主观上没有追求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但是其明知自己大量饮酒,神志不清,仍坚持驾驶车辆的,具有放任危险发生的间距故意,其行为依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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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一条:行为人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其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能否折抵刑期? 下一条:某油田计量转接站站长窃取经过该站点原油,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