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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主犯未抓获的,能否认定其他行为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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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61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28日23:07:3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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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主犯未抓获,能否认定其他行为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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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周某某和林某某加入核素影视公司,并在董事长孙某某的安排下,主要负责运营虚拟货币项目。周某某与林某某通过举办线下宣传会、介绍会等活动,吸收公众参加,在宣传会上将公众介绍虚拟货币投资项目,夸大投资回报比,以高收益为宣传点吸引多名公众向其缴纳投资款。事后,孙某某按照约定比例向周某某、林某某个人账户转款。

2020年年初,周某某和林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侦查机关依法抓获,孙某某在逃。公诉机关就掌握的证据对被告人周某某和林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周某某和林某某辩称:自己是按照孙某某的部署,完成虚拟货币的宣传、介绍工作,投资人缴纳的投资款也都由孙某某直接收取。自己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只起到配合、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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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林某某明知推广虚拟货币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仍通过公开举办宣传会、介绍会等活动,向不特定公众推广虚拟货币投资项目,许诺以高额利润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依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人周某某和林某某加入核素公司后,按照孙某某的安排主要从事虚拟货币运营项目,多次举办公开宣传会,周某某和林某某作为培训主讲人向公众介绍投资项目,以高额收益吸引投资,具体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虽然本案中孙某某仍在逃,但是被告人周某某和林某某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法院应依据已经查清的事实对两名被告人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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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以共同故意,相互配合,共同从事不法行为。共同犯罪中,不法是共同的,责任是分别的,各行为人仍在客观归责的基础上,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主犯在全部犯罪活动均起到主要作用,应对全部犯罪后果负责。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和林某某在加入公司后,积极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起到主要作用,属于主犯。在其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基础上,法院有权对其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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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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