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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帮助他人伪造货物购销合同,骗取汇票并向银行提供虚假担保的,其行为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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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34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08日22:13:1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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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帮助他人伪造货物购销合同,骗取汇票并向银行提供虚假担保的,其行为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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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7月,赵某某出资成立光年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年初,赵某某得知其好友陈某某被任命为A市某大型国有企业市场部负责人后,找到陈某某,并向其输送10万元现金,希望看在“老朋友”的情面上帮助赵某某牟取利益,陈某某收下现金后答应赵某某的请求。

从2019年3月至10月期间,赵某某与陈某某共谋,共同在不存在真实交易基础的情况下虚假伪造货物购销合同,赵某某持伪造的合同书向银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银行将汇票交给A市国有企业后,陈某某指示财务人员直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赵某某。同时为进一步强化银行对基础交易关系真实性的错误认识,陈某某还在未经国有企业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以该国有企业名义为银行向赵某某开具的承兑汇票提供担保。

2020年1月案发,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行贿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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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与陈某某共谋,通过虚构合同交易关系,伪造虚假交易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净金额共计1000万元余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被告人赵某某与陈某某两人主观上具有共谋,客观上相互配合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成立骗取票据承兑罪,系属共同犯罪。

同时,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受他人请托,违法收受财物;滥用职权为他人提供虚假担保的,其行为还构成受贿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综上,被告人陈某某构成骗取贷款罪、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三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不当利益,向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给付财物,请托违法事项的,其行为构成行贿罪。综上,被告人赵某某构成骗取贷款罪、行贿罪两罪,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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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提出自己滥用职权为赵某某提供担保的目的在于帮助赵某某骗取贷款,其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与骗取贷款行为之间具有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论处,不应数罪并罚,重复评价。

但是从案件事实以及法院裁判思路分析,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赵某某所经营的公司与该国有企业间不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仍接受赵某某的请托,伙同其伪造交易合同,提供虚假材料给银行骗取票据承兑的,共同与赵某某实施了骗取票据的行为。同时为强化银行错误认识,还滥用职权为银行出具票据提供担保的,属于另一实行行为,且滥用职权行为和骗取票据行为间并不具有通常的手段与目的间的因果关系,故法院裁定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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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