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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追诉时效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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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20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22日00:51:3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行贿罪追诉时效应如何计算?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上井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某利用其与当地政府工作人员陈某某(另案处理)的私人关系,承建该政府开发区发包的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胡某某为虚增工程量,套取工程资金,多次向陈某某输送利益,给付钱款,陈某某在收取到钱款后在工程项目审定上虚报工程量,以试图套取资金。当地政府在审计工程建设情况时,发现上述问题后移交相关部门对陈某某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陈某某供述胡某某曾向其行贿的事实。

据侦查机关查证,陈某某为收取贿赂款特地开办一张银行卡,并指示胡某某将钱款转账至该卡中。根据银行交易记录显示,从2015年至2016年,胡某某共计向其进行5次转账,金额共计80余万元。

2019年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行贿罪为由,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胡某某以自己的行贿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为由,主张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起是指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之日。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陈某某进行利益输送,共计给付金钱数额80余万元,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属于“情节严重”,依法构成受贿罪。至于谋取不正当目的是否实现,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关于被告人胡某某关于其行贿行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行贿数额大,情节严重,按照刑法规定其行为的法定刑最高为10年,追诉时效为15年,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胡某某行贿行为进行公诉时未超过追诉时效,被告人胡某某依法构成行贿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行贿罪的追诉时效问题上:

首先,追诉时效的起算点为犯罪行为成立之日,即犯罪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之日计算。

其次,在具体追诉时效上,行贿罪具有三挡法定刑,分别为5年以下,5到10年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如果以仅行贿数额为基准进行认定,则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行贿数额为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法定刑为5—10年;行贿数额为100万以上,法定刑为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对应的追诉时效分别为:10年、15年和20年。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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