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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利用放贷的形式,设置圈套引诱借款人签订高额借款协议,构成诈骗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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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92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21日00:05:2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行为人利用放贷的形式,设置圈套引诱借款人签订高额借款协议,构成诈骗罪的案例

广州诈骗罪刑事律师,广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律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刑

基本案情                      

20184月至20193月,顾某某从某科技公司处购买大量包含征信信息、通信记录等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将其作为客户资源;随后雇佣陈某某等人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拨打前述信息中的手机电话,声称可提供无息贷款,骗取借款人信任,吸引借款人按照其指示签订借款数额显著高于其实际借款数额的合同;并通过事先掌握的借款人的地理位置信息,在发放少部分借款后向其催收借款,同时还不断要求、威胁借款人签订新借款合同,不断恶意筑高被害人债务,以支付利息逾期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交付财产。

20196月,侦查机关将顾某某等人抓获;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为由,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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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顾某某从他人处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利用该信息向多被害人发布虚假借款信息,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后,引诱被害人按照其提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在发放少量借款后便立即威胁其还款,逼迫其不断签订借款合同以贷还贷,恶意增加被害人债务,从中获取高额利息。

据此,被告人顾某某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同时其非法从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犯罪使用,其行为还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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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注意的是,行为人顾某某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以“低息贷款”“借期时间短”等名义,隐瞒借款真相,虚假宣传,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签订借款合同后,进一步利用事先掌握的身份信息威胁被害人还款,出现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款的情况后,便强迫被害人再次签订借款合同“以新贷还旧贷”,其目的在于不断增高被害人债务,从中获得高额利益。

据此,被告人顾某某的行为性质已经明显超出高利放贷的范围,其行为属于虚构事实骗取财物,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设置“套路贷”的诈骗犯罪,被害人一旦受其引诱签订借款合同,便陷入不得不连续被迫处分财产的境地,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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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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