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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实施分级保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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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95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27日00:24:3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实施分级保护处理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未成年人犯罪辩护律师,广州青少年犯罪刑事律师 

基本案情                      

20183月,胡某某刑满释放后,纠集同村未成年人段某某、孟某某等人组建贩卖销售银行卡的恶势力组织,多次在当地职业院校、普通高校附近,拦截学生,通过言语威胁、暴力威胁等方式逼迫学生交出银行卡,其后将收取的银行卡贩卖给其他赌博、诈骗组织;同时,胡某某为防止收购的银行卡不能正常使用,多次在校门口拦截学生,并威胁强迫挂失银行卡的学生补卡并交回被冻结的资金。

20197月,在多名被害学生家长的举报下,公安机关依法对胡某某、段某某和孟某某立案侦查。201910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胡某某、段某某和孟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寻衅滋事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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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未成年人急于赚钱、自控能力、法治意识不强的特点,招募未成年人组建恶势力,多次拦截学生,通过言语威胁、暴力威胁等方式向其索要银行卡,并强制其不得办理挂失手续,其行为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被告人胡某某等人还将非法获得的银行卡再次出售给赌博、诈骗团伙,严重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

关于被告人段某某、孟某某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经十六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段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经满16周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经14周岁不满16周岁,其并未实施严重暴力行为的,仍应当对其实施的妨害信用卡管理、寻衅寻衅滋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属于未成年人,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与认罪态度,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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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活动的案件中,被利用的未成年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其仍属于未成年人,在案件侦办、诉讼过程中,需落实分级保护的刑事政策。对于行为较为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涉罪未成年人,应当在全面了解其犯罪事实、犯罪动因以及相应心理状态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感化教育,引导其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对于罪行较轻、系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应充分发挥刑事和解制度机制,可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发挥刑事法规感化、教育的作用,引导未成人犯罪人在认识到行为危害性的基础上,认罪认罚,重返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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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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