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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解读】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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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45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27日08:36:38 打印此页 关闭

刑事律师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前言:知名刑事律师解读如何理解刑事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定刑、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概念,什么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指组织召集多人观看、收听并播映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

 

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主观要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不能含有以牟利为目的,否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客体要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同其他有关淫秽物品犯罪一样,都不同程度地侵害了社会的管理秩序,腐蚀了人们的心灵,毒化了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以其音像结合的特性,使淫秽内容的传播更加直观更具刺激性,因而社会危害性也就更大,对社会管理秩序这一客体的侵害就更为严重。

 

客观要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所谓组织播放是指召集多人或多次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在家中实施,也可以在社会上或单位里实施。具体地讲,所谓播放,就是以放映机、放录机、录音机等机器来进行传播,但是,播放的方式并非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所独有,在一定条件下,播放淫秽制品也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另外,由于本条对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已明确限定是组织播放行为,因此,只向个别人播放或仅仅是参与观看等行为均不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所谓淫秽音像制品,主要包括淫秽的电影、录像、幻灯片、录音带、激光唱片等。

 

三、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量刑标准

 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

 

四、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司法认定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

1、两罪所规定的淫秽物品的范围不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规定的淫秽物品的范围只是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而传播淫秽物品罪所规定的范围不仅包括音像制品中,而且还包括淫秽书刊、照片等其他淫秽物品。

2、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不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犯罪行为方式要求具有组织播放的行为,即要有召集众人观看的行为,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行为方式较前者多,它包括出借、传阅等多种传播行为方式。

3、两罪的犯罪标准不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组织实施了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而传播淫秽物品罪则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两罪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牟利为目的。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

 

五、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12.17 法释[1998]30号)

第十条第二款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

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