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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解读】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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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21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9日00:49:19 打印此页 关闭

刑事律师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前言:知名刑事律师解读如何理解刑事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定刑、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概念,什么是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

 

主观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收购、运输的对象是盗伐、滥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来的林木,不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客体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人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发展。对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客观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收购行为必须是在林区。行为人在非林区收购林木的,无论该林木是否为盗伐、滥伐的林木,均不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情节严重,是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必要要件。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购的数量较大的,屡教不改的;对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阻挠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量刑标准

 犯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森林是指具有一定面积的林木的总体,包括树林和竹林,具体可分为五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其他林木是指其他的树木和竹子。

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罪适用三档刑罚:(1)对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3、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本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司法认定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与盗伐、滥伐林木罪共犯的界限

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而后予以低价收购的或者与盗伐、滥伐的犯罪分子事先通谋,承担盗伐、滥伐林木的运输分工的,应以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共犯论处。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与收购赃物罪的界限

盗伐、滥伐的林木在广义上也属于赃物,因此对其进行非法收购、运输的行为也属于一种收购赃物的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收购的对象不同。对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应以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论处;对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以外的其他赃物的行为,应以收购赃物罪论处。

 

五、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森林法》

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本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馄、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 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 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 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 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 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