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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解读】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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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09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7日18:06:45 打印此页 关闭

刑事律师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前言:知名刑事律师解读如何理解刑事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定刑、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一、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概念,什么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是指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是指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量刑标准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立案标准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两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重大动植物疫情,按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认定。

 

四、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二条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五条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