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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解读】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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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89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5日23:12:33 打印此页 关闭

刑事律师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前言:知名刑事律师解读如何理解刑事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定刑、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一、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概念,什么是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二、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

 

主观要件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是危害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故意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

其主观上大多具有营利目的,但也可能出于其他目的。因此不要求必须具有营利目的。

 

客体要件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犯罪对象为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包括准许出境和入境的护照、签证等。伪造是指无权制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人非法制造,变造是指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制作。

 

客观要件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所提供的出入境证件必须是伪造或经过变造的虚假或无效的证件。所谓伪造出入境证件,是指仿照正式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形状、图案、文字和色彩等制作假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所谓变造出入境证件,是指对已过期失效或者他人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采用剪贴、拼接等打法,变造出入境证件。提供伪造、变造的假证件,无论是本人伪造、变造,还是他人伪造、变造的,对提供者构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均无影响。如果行为人自己伪造、坐造后又为他人提供的,其伪造、变造行为又构成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此罪与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之间形成牵连关系、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如果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集团中的个别成员分工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供犯罪集团使用、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共犯论处。

 

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犯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2)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司法认定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与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供自己偷越国(边)境使用,而不是向他人提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认定。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不同,即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偷越国(边)境罪是伪造、变造证件供自己使用。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与伪造证件变造证件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在于客观行为不同: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主要行为是提供而非伪造、变造,只要行为人向他人提供了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而不论是谁伪造、变造的,均构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反之,不构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而伪造、变造证件罪的主要行为是伪造、变造,行为人只有实施了伪造、变造行为才构成犯罪。所以,当行为人只实施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时,则构成伪造、变造证件罪;当行为人既伪造、变造了出入境证件,又把伪造、变造的证件向他人提供时,则前一行为被后一行为吸收,对行为人按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论处,并不两罪并罚、但量刑时可适当从重。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有以下两点:

1、犯罪对象不同。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对象是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后罪的对象是出境证件。作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犯罪对象的证件既有出境证件,也有入境证件,且证件本身并不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而是伪造、变造的;而作为后罪犯罪对象的证件则只是出境证件,且证件本身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2、犯罪行为特征不同。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特征是向他人提供,至于行为人如何弄到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与定罪无关;而后罪的行为特征是骗取,只有行为人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的,才构成犯罪。

 

五、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立案标准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