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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解读】暴动越狱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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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21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5日22:24:05 打印此页 关闭

刑事律师

暴动越狱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前言:知名刑事律师解读如何理解刑事暴动越狱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定刑、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一、暴动越狱罪的概念,什么是暴动越狱罪?

 暴动越狱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分子,以有组织或者聚众的形式集体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越狱的行为。

 

二、暴动越狱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暴动越狱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在监狱、劳改队等关押场所的罪犯构成。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暴动越狱罪的主体。对于个别监管人员为越狱的罪犯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的,应按暴动越狱罪的共犯处理。

 

主观要件

暴动越狱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基于故意,并且具有通过暴动越狱的行为以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暴动越狱罪为必要共同犯罪,但其不要求行为人都出于相同的动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与他人一起共同实行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的暴动越狱行为而仍决意实施的,即可构成暴动越狱罪。

 

客体要件

暴动越狱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监狱、劳改队、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任务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为了保证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国家对罪犯的出狱(包括出劳改队、看守所等)作了严格的规定。暴动越狱即违反监管规定,采用暴力手段从监狱逃跑,使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秩序受到侵扰。对这种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客观要件

暴动越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使用暴力而共同越狱的行为。所谓越狱,是指逃离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劳动改造队、拘役所、看守所等羁押场所。在押解中、执行死刑的刑场以及参观、学习、劳动等地方进行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采用暴力的方法共同逃跑,也应视为暴动越狱罪的越狱。所谓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使用暴力共同越狱,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进行密谋策划,相互勾结、串通,认真准备、分工而决意采用暴力进行集体越狱。至于暴力,则通常表现为杀伤、杀害监管人员,抢夺枪支、弹药、交通工具,砸毁监舍门窗等方式。

 

三、暴动越狱罪的量刑标准

 暴动越狱罪刑法规定:

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三﹑除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外其他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暴动越狱罪的司法认定

 区分暴动越狱罪组织越狱罪的界限

区别在于构成暴动越狱罪必须采取共同的暴力行为;而组织越狱罪的构成要件中则排斥共同的暴力行为。

 

关于罪数问题

在暴动越狱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只需以暴动越狱罪一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317条的规定,犯暴动越狱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暴动越狱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