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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解读】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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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13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2日17:49:15 打印此页 关闭

刑事律师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前言:知名刑事律师解读如何理解刑事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定刑、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概念,什么是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单位犯该罪,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含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客体要件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侵犯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劳动行政法规,这是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构成的前提条件。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在客观方面有三种具体表现形式:

1)雇用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是指使童工从事国家禁止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2)雇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是指使童工从事国家禁止的《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和矿山井下作业。

3)雇用童工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具体指使童工在具有爆炸性能、能够引起爆炸的各种用于爆破、杀伤的物质的环境下从事劳动;指使童工在具有各种极易引起燃烧的化学物品、液剂的环境下从事劳动;指使童工在具有含有放射性能的化学元素或者其他物质的环境下从事劳动,该物质对人体或牲畜能够造成严重损害;指使童工在具有含有能致人死亡的毒性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的环境下从事劳动。行为人只要具有雇用童工从事上述三种形式的危重劳动中的一种即符合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客观要件。按照法律规定,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一般是指雇用多名童工或多次非法雇用童工亦或长时间非法雇用童工从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劳动;还指因从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劳动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等。

 

三、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新增加的《刑法》第244条之一第1款规定,犯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司法认定

 1、划清非法雇用童工与合法招用童工的界限。法律禁止使用童工,但是法律允许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的的同意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并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划清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这里,情节是否严重应该是区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与一般违反劳动管理法规行为的界限。

 

五、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44条的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伤亡或者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

(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通字[2008]36)

  第三十二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伤亡或者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

  ()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