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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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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03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08日20:29:5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

基本案情                      

20194月,赵某某在A市某娱乐场所内与他人发生口角冲突,经在场多人劝阻无效的情况下,赵某某手持小刀将娱乐场所大堂经理楚某某的脸部、手部、肘部等多处划伤。民警赶来后对赵某某予以控制,并将楚某某及时送医。经鉴定为轻伤。

20199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因与他人发生口角冲突而殴打他人,导致其轻伤的,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及其亲属在犯罪行为后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并积极赔偿损失,与其订立和解协议,获取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也与嫌疑人就罪名、罪刑问题进行协商,赵某某认可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真诚悔罪。

因此,综合全案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表现,危害后果以及具结悔过、积极退赔等行为,法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意见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中主要涉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第一,适用主体和适用阶段: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公、检、法三机关应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由此可知,从《意见》表述中并未限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主体和阶段,但是从该制度的适用目的以及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的职能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在于促使被告人真诚悔罪、接受刑罚处罚,实现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功能。而在侦查阶段,嫌疑人的行为并非查清,此时不能强迫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而在庭审阶段,法院应保持居中裁判立场,实现以审判为中心,依法保障控辩双方双发平等对抗。因此,法院不宜过度干预被告人是否作出认罪认罚的决定。因此,公诉机关在审查提起公诉时,由于该阶段涉及对被告人是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考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较为适宜。因此,应对重点规范公诉机关与嫌疑人、被告人就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依法保障律师参与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适用范围:根据《意见》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全部刑事案件,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刑事和解程序不同。

第三,程序转换:根据《意见》规定,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一般可适用速裁程度或简易程序审理。促成认罪认罚制度的变更适用有两种方式:一是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追究犯罪责任,或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应对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二是嫌疑人反悔的。嫌疑人在起诉前反悔,具结书失效。检察院在全面审查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反悔的,检察院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1)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属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原不起诉决定,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2)嫌疑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3)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5.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编辑撰写,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站链接 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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