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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解读】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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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90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06日11:39:45 打印此页 关闭

刑事律师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前言:知名刑事律师解读如何理解刑事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定刑、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概念,什么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量刑标准

 自然人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司法认定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借款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二是要有牟利的目的,不具备这两个条件,不能构成犯罪;

 

认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应注意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中的牟利,一般是指谋取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如利息、差价等。对于用款人为取得贷款而支付的回扣、手续费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收取的回扣、手续费等,应认定为牟利;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收取回扣、手续费等,数额较小的,以牟利论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将用款人支付给单位的回扣、手续费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索取用款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其他财物,或者收取回扣、手续费等,数额较大的,以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区分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界限

区别在于前者使用的是帐外客户资金,而后者使用的是帐内资金;前者要求有牟利的目的,后者则没有牟利目的的要求。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与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注意将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与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区别开来。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也认为该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五、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追诉。

1)个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六、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