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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解读】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定刑、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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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47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02日17:59:28 打印此页 关闭

刑事律师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定刑、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前言:知名刑事律师解读如何理解刑事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定刑、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概念,什么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主体。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错写误填票证内容的,虽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不能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即使行为人错写误填票证后又故意使用的,也只能按金融票据诈骗罪等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论处。

本条没有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目的才能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而过去理论上通常解释伪造有价证券应有营利目的才能构成犯罪,因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也应该具有营利目的;还有人认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应有行使目的才能构成。我们认为,本条既然没有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主观上必须以一定的目的作为构成要件,那么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原则上就构成犯罪,而没有必要再去探究行为人是否具有什么目的。这也是本条的立法意图所在。至于那些确实既无营利目的也无行使目的等,而纯粹因个人兴趣等原因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以自我欣赏、收藏而不让其流通的,可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认为构成犯罪。

 

 客体要件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金融票证是商品交换和信用活动的产物,它对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及时进行商品交易,促进商品流通;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节省流通费用以及规范商业信用等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票证在商品交易、清洁债权债务等方面逐渐得到了日益广泛的应用。金融票证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日益重要的信用支付或结算工具。随着金融票证在经济生活中重要性的越来越大,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有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更影响了金融票证应有的信誉,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妨害了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因此本法将这种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予以惩处。

 

客观要件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的行为。

所谓伪造金融票证,是指无权制作金融票证的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擅自制作金融票证的行为。

所谓变造金融票证,是擅自对他人的有效金融票证上所载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伪造和变造金融票证的结果都产生假金融票证,但伪造是一种完全的造假行为,变造则以真实的金融票证为前提,变造后的金融票证并未完全否定原来的有效成份。因此相对来说,伪造金融票证的危害性要大于变造金融票证,前者可能给被害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在客观上可以由下列行为构成:

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所谓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形式、图案、颜色、格式,通过印刷、复印、拓印、绘制等制作方法,非法制造汇票、本票、支票的行为。

所谓变造,是指行为人在真实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票据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等方法,对票据的主要内容,非法加以改变的行为。如改变出票人名称、持票人名称、金额、有效期等等。

所谓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所谓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里所说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

所谓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所谓伪造是指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非法印制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款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

所谓变造,是指行为人在真实、合法的银行结算凭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的银行结算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手段,对银行结算凭证的主要内容,非法加以改变的行为。

所谓委托收款凭证,是指收款人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时,所填写的凭证和证明,有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

所谓汇款凭证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时,所填写的凭据和证明。

所谓银行存单是指由储户向银行交存款项,办理开户,银行签发载有户名、帐号、存款金额、存期、存入日、到期日、利率等内容的存单。

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所谓伪造是指行为人采用描绘、复制、印刷等方法仿照信用证的模式、内容制造假信用证的行为或者以编造、冒用某金融机构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的行为。伪造信用证主要是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银行开出信用证或者假冒有影响的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的手段伪造信用证。

所谓变造是指行为人在原信用证的基础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改变原信用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的行为。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行为人在使用信用证时伪造、变造提单等必须附随信用证的单据的行为。

所谓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作为进口商的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在其具备了约定的条件以后,即可保证由开证银行或支付银行支付的约定金额的保证付款的凭证。

所谓附随的单据文件,主要有运输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据三种。运输单据是指表明运送人已将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的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等,保险单据是关于货物运输保险的单据。由于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运输路途遥远、时间较长,为避免因长途运输或遇有意外情况货物受到损失,对货物有保险利益的人大多采取为货物投保的方法以转移由此造成的损失。商业发票是卖方向买方签发的货物价目总清单。在商业发票中,卖方要对所作的交易作客观的全面的叙述,因为商业发票不仅是证明卖方已履行了合同的凭证,而且是海关实行货物进出口管理的依据,是买方验收货物的依据。使用信用证除附随上述单据外,有时还需要附其他的文件,如领事发票、海关发票、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明书等。

4、伪造信用卡的。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非法制造信用卡,即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信用卡;一是在真卡的基础上进行伪造,即信用卡本身是合法制造出来的,但是未经银行或者信用卡发卡机构发行给用户正式使用,即在信用卡面上未加打用户的帐号或姓名,在磁条上也未输入一定的密码等信息,行为人将这种空白的信用卡再进行加工,使其貌似已经发行给用户的信用卡。

所谓信用卡,是指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发给用户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

 

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量刑标准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规定:

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二、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单位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述三个规定定罪处罚。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在客观表现上仅限于伪造、变造的行为,如果伪造、变造后又使用,其目的是使用伪造、变造只是为达到使用而进行的犯罪预备,故不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依其犯罪性质,应按金融诈骗罪定罪处罚。

 

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司法认定

 这里所说的金融票证,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信用卡以及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等。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具体规定了五项:

第一项规定了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汇票、本票或者支票的形式、图案、颜色、格式,通过印刷、复印、绘制等制作方法非法制造以上票据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变造是指:行为人在真实的汇票、本票或者支票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票据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等方法,对票据的主要内容,非法加以改变的行为。如改变出票人名称、持票人名称、金额、有效期等。

第二项规定了伪造、变造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这里所说的银行结算凭证,是指办理银行结算的凭据和证明,主要有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进帐单等。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各种结算凭证。其中,委托收款凭证,是指收款人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时,所填写提供的凭据和证明。委托收款凭证分为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人选择。这里所说的汇票凭证,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收款人,所填写的凭据和证明。这里所说的银行存单,它既是一种信用凭证,也是一种银行结算凭证。所谓的伪造,是指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非法印制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

第三项规定了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行为。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一种方式,是银行有条件地保证付款的凭证。规范的信用证有标准的格式和内容。伪造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采用描绘、复制、印刷等方法仿照信用证的格式、内容制造假信用证的行为或以其编造、冒用某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的行为。变造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在原信用证的基础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改变原信用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的行为。作为国际贸易结算手段的依据绝大多数是跟单信用证。按照这种结算方式,开证银行根据买方的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一定的抵押或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也可以要求其先将货款存入开证银行后,开证银行按照买方的要求开具信用证,通知卖方或卖方的开户银行,卖方按买卖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组织发运货物,同时备齐所有单据,银行对卖方所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查后,如认为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即代买方预付款,同时通知买方备款赎单。从信用证的交易过程看,信用证交易实际上就是单据买卖,信用证各当事人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单据是卖方对买方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证明文件,买方也只能通过单据了解货物的情况。因此,单据是否真实,是否真正代表了符合要求的货物就很重要了。因此信用证附随的单据在信用证交易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信用证附随的单据主要有运输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据三种。运输单据是指表明运送人已将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的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等;保险单据是关于货物运输保险的单据。商业发票是证明卖方已履行了合同的凭证,也是海关实行货物进出口管理的依据,是买方验收货物是否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品种等的依据。此外,有的信用证还需要附其他的单据,如领事发票、海关发票、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明书等。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行为人在使用信用证时伪造、变造提单等必须附随信用证的单据的行为。

第四项规定了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伪造信用卡,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制造或者发行信用卡的行为。

伪造信用卡的犯罪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非法制造信用卡,即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信用卡。

二是在真卡的基础上进行伪造,即信用卡本身是合法制造出来的,但是未经银行或者信用卡发卡机构发行给用户正式使用,即在信用卡面上未加打用户的帐号或者姓名,在磁条上也未输人一定的密码等信息。将这种空白的信用卡再进行一番加工,使其貌似已经发行给用户的信用卡,也属于伪造信用卡。这种信用卡的伪造,多发生在银行内部或者发行信用卡机构的内部,一般为这些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所为。

根据本款规定,对伪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是对单位犯本条之罪时进行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单位犯伪造票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前款个人犯此罪的三个量刑档次进行处罚。

 

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故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原则上都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是由于过失而误写、错填票证有关内容的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同时行为人虽系有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但其主观上确实出于自我欣赏、收藏等个人目的,而且客观上也确实没有使票证流通的,可视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而不认为构成犯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汇票、支票、本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信用卡等金融票证;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对一般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上述金融票证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库券、政府债券、股票等。

2、两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后者把数额较大作为构成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的要件,前者则否。

3、法定刑轻重不同。前者为重,后者为轻。

 

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立案标准

 对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追诉标准,20014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六、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 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19

  (200910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11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