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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与普通抢劫罪的既遂标准一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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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76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21日23:47:4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转化型抢劫罪与普通抢劫罪的既遂标准一致吗?

基本案情                

       20198月夜间,陈某某来到A市某酒店入住。在办理住房手续时,陈某某趁酒店工作人员不备,窃取店内销售柜台处展示的一枚钻石戒。得手后借故以拨打电话为由意图离开时,被酒店保安发现,遂对其实施抓捕。陈某某为逃离现场与两名保安发生扭打,导致一人轻伤。随后在酒店工作人员的共同参与下,陈某某被制服,并被扭送公安机关。

20199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为由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进入酒店后趁人不备,窃取店内首饰,属于盗窃行为。得手后试图离开时被酒店内保安发现,为抗拒抓捕、逃离现场,陈某某使用暴力与保安发生扭打,此时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行为。因此,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构成抢劫罪的指控,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某虽然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在窃得财物后被保安发现,是为了避免被抓捕而努力挣脱的,不是暴力抗拒行为。但是依据公诉机关提供的现场视频资料,被告人陈某某与保安发生明显扭打,试图抗拒抓捕,导致一名保安受伤,经鉴定为轻伤。因此,被告人陈某某构成抢劫罪既遂。

 

屏幕快照 2020-02-21 下午11.49.07.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是一种法律拟制,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核心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他人,从而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正是因为被告人实施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侵害,从而符合抢劫罪中对财产和人身双重法益的侵害,才实现行为的转化。

因此,根据我国《抢劫罪司法解释》的规定,普通抢劫罪与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标准一致,均是以造成人轻伤或者取得财物为即遂。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的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编辑撰写,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站链接 http://www.gzzmlls.com/。

刑事网站海报.jpg

上一条:行为人虚构事由向他人借款的,并不一定成立诈骗罪 下一条:出质人将质押财产窃回并隐瞒真相,向质权人要求赔偿,其行为应如何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