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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后更改国籍,我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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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456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19日23:00:4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后更改国籍,我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基本案情                

        任某某系我国某大型国有公司海外市场部总监,2018年其瞒着国有公司取得A国国籍。之后,任某某利用自己负责海外市场开拓、货物销售等职务便利,将2019年公司开具给某海外工厂的转账支票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将该钱款转至自己个人账户中,用于证券交易,事后退回钱款。

2019年10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任某某作为某国有公司经理,根据刑法规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另根据国籍法,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退出中国国籍,以及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规定,被告人任某某仍具有中国国籍,其犯罪地在我国的,我国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适用我国刑法。

被告人任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其行为依法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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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国籍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对于取得他国国籍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取得的外国国籍将不会被承认,仍保留中国国籍。

而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本案中被告人任某某系国有公司海外市场部总监,依法属于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其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对于被告人任某某利用职权,擅自将公司转账支票归入个人账户从事营利活动的,数额在5万以上的,依法构成挪用公款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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