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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定刑、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前言:知名刑事律师【皓哲律师团队】解读如何理解刑事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定刑、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什么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侵害不特定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携带上述物品;
二、行为人必须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进入公共交通工具;
只有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携带数量很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则不宜认为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了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其并不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构成必要。倘若发生其他后果,如爆炸、火灾等,则应依其主观的内容以他罪如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放火罪、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论处,非法携带的行为则不再单独构成其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危害的是不特定人和物,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的管理办法。
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他既可以是中国籍公民、也可以是外国籍公民,还可以是无国籍公民,只要行为人携带了上述物品之一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又不听劝告交出统一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即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主体。
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携带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会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人或物的损害而携带并不听劝告按规定处理。
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
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行为人携带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拒不交出的,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行为人携带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罚。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认定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其主要特征是:
客观方面,首先,必须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危险物品之行为;其次,必须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第三,危及公共安全必须是情节严重的。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携带了枪支、弹药和危险物品而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共安全。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为结果犯,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对“管制刀具”的解释,由公安机关行政规章另行规定,不能任意解释。
三、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不是出于故意而误带的,数量很少的,能马上主动交出的,可不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处理。要区分同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区别、是否带入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是否会危及公共交通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是其区别点。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六)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1993.10.11 法发〔1993〕28号)
二、对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构成犯罪的,应当定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
站上车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适用刑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为选择性罪名。分别实施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或者管制刀具进站上车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携带炸药、雷管进站上车,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适用《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1.携带炸药、雷管、子弹,在车站、列车上发生爆炸、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同时携带炸药、雷管,或者携带爆炸装置的;
3.携带炸药一千克以上的;
4.携带雷管五十枚以上的;
5.非法携带枪支并子弹的;
6.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在车站或者列车上进行违法活动时使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具体认定是否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应当对行为人非法携带上列物品的数量、危害后果等情节综合分析。行为人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数量刚已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行为人进站上车后,能主动、全部交出的,也可不以犯罪论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所称“进站上车”是指进入铁路车站或者乘上客货列车。
(四)行为人非法制造、收买枪支、弹药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后,携带进站上车的,应当按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与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进站上车罪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非法运输枪支、弹药并携带枪支、弹药进站上车的,应当以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五)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罪中“管制刀具”的范围,应当依照1983年公安部颁发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