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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社会保护伞,应当以该组织实施的犯罪共犯论处,还是以渎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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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37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13日22:09:5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社会保护伞,应当以该组织实施的犯罪共犯论处,还是以渎职犯罪论处?

基本案情                

       胡某某、孟某某、魏某某等人系A市黑社会组织成员,该组织于2017年建立,内部形成层次分明、组织严密的组织体系,对外多次实施暴力行为、欺行霸市,强拿硬要。同时胡某某利用其好友陈某某系当地公安局治安大队队长的关系,多次向其输送利益,并请求陈某某为其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保护。陈某某答应并接受该利益后,多次在该组织成员涉嫌违法犯罪后主动帮助其逃避处罚。

20197月,胡某某等人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910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辩称,自己的确参与了胡某某等人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犯罪,为赌博人员提供保护,因此自己的行为应当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而非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贿赂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

关于被告人陈某某滥用职权为他人提供保护的行为,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与黑社会领导人员事先就为涉黑人员提供保护的行为达成通谋,就从事赌博犯罪具有共同故意,事后为犯罪分子提供保护的行为同时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赌博罪的共犯,属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论处。公诉机关被告人陈某某构成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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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事先知晓陈某某等人从事赌博活动,并承诺为其成员提供帮助,放纵赌博活动的,其虽然没有直接实施赌博行为,但是其充当黑社会保护伞的行为客观上为赌博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帮助,即构成赌博罪的帮助犯,也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属于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编辑撰写,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站链接 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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