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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对行贿人员判处罚金时,如何确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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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92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02日22:28:0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刑事案件对行贿人员判处罚金时,如何确定罚金数额?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时任某医药公司的销售人员朱某某为获取更多的销售利润,向当地医院负责人行贿,将自己销售药品获得的销售提成与医院负责人约定分成,以换取长期向该医院供货的机会。

随后,该医院负责人因涉嫌贪污、受贿罪被立案侦查后,朱某某主动投案自首。2019年10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行贿罪为由,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庭审中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予否认,但其在量刑上辩称,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中关于罚金的适用畸重,理由是:公诉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罚金标准限于对国家工作人员犯贪污贿赂罪的量刑标准,而自己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主体不一致,不应当以该司法解释的标准对自己的行为量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在医疗仪器销售中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向国有事业单位人员行贿的,数额较大,其行为依法构成行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罚金刑的适用上,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罚金的量刑标准是对“刑法规定的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贿罪属于贪污贿赂犯罪,且属于并处罚金的罪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罚金适用对象。因此,对于被告人朱某某犯行贿罪的,可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罚金。

屏幕快照 2020-01-02 下午10.30.20.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行贿罪的主体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其仍属于贪污贿赂犯罪,因此在对于该罪名适用罚金时,罚金的量刑标准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 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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