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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将收取的财物存放在办公室的,能否认定为财物为收受的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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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48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29日22:44:0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公职人员将收取的财物存放在办公室的,能否认定为财物为收受的贿赂?

基本案情                

胡某某先后担任A市某行政机关副局长、局长及党委书记。2019年,因其单位需要装修大楼,胡某某指定单位办公室场所的装修工作由其好友魏某某的公司负责。装修完成后,魏某某为向胡某某表示感谢,向其赠送了一副名人字画。胡某某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办公室房间内。

20197月,因纪委巡查,胡某某将该字画退还魏某某。201910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受贿罪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反正常政府办公场所的装修规定,擅自将该装修工程指定由其好友魏某某开设的公司负责,事后又收受他人给付的字画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胡某某辩称,在装修过程中,所有钱款的使用及拨付均经过财政审批,没有从中为他人谋取私利。同时,魏某某虽向其责赠送了一副字画,但是该字画一直存放在单位,并未由其个人所有,因此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根据A市政府规定,办公场所的装修需以公开招投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权违规将该工程指定个人负责,事后收取财物的,其行为侵害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构成受贿罪。还与被告人胡某某辩称,该字画挂在办公室不属于个人所有的,法院认为,该字画一直挂在被告人胡某某的办公室中,由其完全支配、控制,应当认定该字画由胡某某所有,其在长期占有过程中,遇纪委巡查才将该字画交出的,足以证明以对该字画具有支配、使用的权利,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

 

屏幕快照 2019-12-29 下午10.47.39.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受贿罪的成立,要求他人在收受贿赂后,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中,虽然装修工程花费符合财政规定,但是在选定装修公司的问题上,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权,违反正当程度将该工程指定个人承包的,属于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随后又接受他人给付的字画,虽然该字画放在办公室内,但事实上由被告人胡某某个人进行占有、支配、使用的,可以认定被告人胡某某已经收取了他人给付的贿赂,依法构成受贿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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