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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浅议套路贷的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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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90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25日00:33:1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浅议套路贷的几个特点

作者:马传浩  来源:中国法院网

 

前言:本文系对刑事案件中,“套路贷”的基本犯罪特征、规制路径的分析,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近年来,关于“套路贷”新闻时常见于报端。“套路贷”案件具有团伙作案、人数多、地区广、金额大、后果重等特点,违法者将面临法律责任追究。“套路贷”造成了诸如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一系列严重后果。妥善应对“套路贷”这一与法律问题交织的社会现象,成为回应群众关切、保障社会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当务之急。

 

  一、“套路贷”的基本犯罪特征

(一)“虚”——制造民间借贷虚象。

借方向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借款,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过程,而借方又急需周转资金或者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贷款,这给了“套路贷”可乘之机。犯罪嫌疑人通常以未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无从事金融行业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对外招揽客户,通过中介介绍、网上发帖、微信平台发布消息、散发广告等手段,以“快速放贷、低息贷款、无抵押贷款”等“吸睛”,诱骗对方签订借款合同。

(二)“假”——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假证据。

一些嫌疑人刻意前往银行转账取款后让借方拿走现金,以留下资金流水痕迹;让借款人抱着取出的现金拍照留证,制造借款人已取得虚增款额的假象。然而,借方实际到手的借款大都已被压缩,拿到手的是扣除“保证金”“砍头息”“服务费”“中介费”等名目后的余额。

(三)“骗”——故意迫使对方违约。

犯罪嫌疑人会编造借口,制造“逾期陷阱”,迫使对方违约。为了给下一步“平账”创造条件,贷款公司会故意迫使对方违约,然后要求借款人全额偿还数倍于本金的虚增债务。

(四)“转”——层层转单垒高借款金额。

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嫌疑人介绍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数额更高的新借款合同“以贷还贷”,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这就是所谓的“平账”。一般是由另一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代替借方偿还第一家公司的债务,借款人再与其签订更高金额的借款合同,有可能多次重复(层层转单平账),以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缠”——软硬兼施恶意讨债。

嫌疑人利用“套路”诱使借款人陷入无力偿还境地后,采用暴力、威胁、滋扰、虚假诉讼等手段追讨债务,这种“文戏演完上武戏”、暴力与软暴力交织使用的方式,严重干扰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正常工作、生活,以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套路贷3.jpg


  二、“套路贷”犯罪的规制路径

(一)提高行政监管的执法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需加大对相关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涉嫌违法的予以行政处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工商部门发现犯罪的及时处理或移交公安机关,对于使用虚假材料获得行政许可的,予以行政处罚,撤销行政许可。

(二)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

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犯罪是“套路贷”案件的常见手法。网络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放贷信息发布者经营资格和信息真实性,如果发现虚假信息,立即做出清除处理,以防扩散;坚决打击以违法犯罪为目的设立的网站群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深入一线摸排调查,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在当地网络平台公开;加大“套路贷”犯罪的宣传,使更多人知晓“套路贷”的一贯套路;加大对借贷市场的监管,营造良好的金融秩序;积极构建新型贷款机制,简化贷款业务办理流程,让贷款人、资金使用人可以方便快捷通过正常途径办理相关贷款业务。

(四)加强对打击套路贷犯罪案件宣传教育力度。

“套路贷”的作案手段、方法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建议采用传统媒体和现代媒体相结合方式,通过电视、互联网、微信等形式,对犯罪分子作案的方法、手段进行介绍;加强对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大学生的教育,提高甄别套路贷犯罪的能力;加强“三观”教育,引导理性消费;通过宣传引导被害人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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