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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人员为他人介绍案源后收取“介绍费”,构成受贿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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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904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23日21:44:1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法院工作人员为他人介绍案源后收取介绍费,构成受贿罪吗?

基本案情                

孙某某系A市某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其在多次同学会、同乡会的聚会中,接受他人请托,将在自己任职的法院审理中的案件,在发现原被告双方未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时,将该案件的有关情况介绍给其做律师的同学,或者向多名当事人推荐自己的同学担任诉讼代理人。事成之后,收取他人给付的介绍费

201910月,被告人孙某某以涉嫌受贿罪被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庭审中,被告人孙某某辩称,自己作为合议庭审判人员,虽然有为他人介绍案源的行为,但是其行为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并未干涉当事人自主选择代理人的权利。同时对自己经办的案件并未存在枉法裁判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明知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法官利用自身职务和身份为他人介绍案源的情况下,仍利用职务之便,向当事人推荐律师、协助其同学拓展案源,事后基于职务行为而收取钱款的,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严重影响法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廉洁性,依法构成受贿罪。

 

屏幕快照 2019-12-23 下午9.46.57.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依据当前刑法理论和刑法实务的通说,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作为法官,其虽然没有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审判职权接受他人给付的财物而枉法裁判,但是其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利用法官这一身份所具有的影响力,为当事人推荐律师,为他人介绍案源,并收取财物的,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官行为规范,已经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客观中立的信任,侵害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依法构成犯罪。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

第四条 

清正廉洁。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得利用法官职务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源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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