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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股东间发生纠纷而堵塞商场,阻碍经营的,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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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117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21日22:44:2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因公司股东间发生纠纷而堵塞商场,阻碍经营的,构成犯罪吗?

基本案情                

刘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等五人系KA公司股东,20194月,刘某某在未经KA公司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引进QX公司进驻KA公司所在市场,干扰了KA公司经营,要求QX公司日内必须搬离,刘某某未出面与QX公司进行协商。

5日搬离期限过后,QX公司并未办理,赵某某等人决定强行将QX公司招牌摘除,摘除过程中因与QX公司人员发生争议,人员相互推搡,导致QX公司三名员工受伤。

为控制局面,KA公司将进出市场的大门锁住,导致在KA公司市场内经营的车辆、人员均无法进入,直至三天后才恢复经营。

 

法院观点

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作为KA公司股东,在与其他企业发生经营矛盾时,通过强行摘除企业招牌、锁市场大门等手段,导致市场经营无法正常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被告人赵某某等人辩称,自己没有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仅是管理经营商场,没有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法院认为,赵某某等人作为KA公司的股东,在于QX公司发生经营争议时,派员强行摘除QX公司招牌,指挥自己公司员工聚集于一地,围堵QX公司,对所在市场的经营秩序造成破坏,满足聚众的要件。同时,在被告人赵某某的指挥下,KA公司与QX公司人员发生争议,相互推搡,导致不特定人员受伤,市场经营秩序混乱,群众心里不安,符合扰乱的要件。最后,被告人赵某某等3名股东带人将KA公司市场大门锁住,限制全部经营摊位车辆进入,指使多家商铺无法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的,其行为满足情节严重、指使工作、生产等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件,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

 

屏幕快照 2019-11-21 下午10.45.56.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就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以管理经营商场为由进行抗辩的,但是其实施的管理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管理的范畴,赵某某作为首要分子,其纠集多人于一点,共同从事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的,在此情况之下,参与人处于随时可以增加于减少的状态,其聚众行为,不仅导致商场无法正常经营而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和社会心里的不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扰乱秩序罪属于必要的共犯,在处罚上,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因而本案中赵某某作为首要分子,与其他4名股东即积极参加者依法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站链接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刑事网站海报.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