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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承诺给付“奖励金”为由,以威胁的方式向公司索要,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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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85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20日00:42:1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公司承诺给付奖励金为由,以威胁的方式向公司索要,是否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177月,陈某某入职某培训教育公司,作为该公司某培训项目研发团队的成员。

经过一年打磨,陈某某顺利完成公司交付的研发任务,其课程上线广受好评。陈某某以公司承诺自己完成研发任务后给予自己3000多万元的奖金为由,向公司索要,并且称若公司不给付则向有关部门举报。

该公司考虑到课程刚上线,担心产生不良影响对公司经营不利,于是答应分期向陈某某付款。在支付第一笔钱款后,公司法人以遭受陈某某敲诈勒索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主张自己在完成研发项目后公司承诺给付自己高额奖金,但未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陈某某主张是自己入职时公司经理口头承诺的,但是由于该奖金数额巨大,仅作出单方口头承诺的明显有违常理、不合逻辑;同时即使认为公司经理确实曾作出口头承诺,该奖励金额明显高于被告人陈某某的劳动成果价值,该承诺的真实性存疑。

被告人陈某某以该承诺为由向公司索要奖金,否则举报公司的,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威胁行为,公司基于担心产生负面影响、干扰公司经营的恐惧心理,不得已向其支付部分奖金的,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敲罪勒索罪。

对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金额以及犯罪形态的认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获得部分奖金后即因公司举报而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其敲诈勒索行为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中止的,其犯罪形态属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未遂,量刑时应当考虑其未遂情节并结合实际获利金额进行裁量。

 

屏幕快照 2019-11-20 上午12.44.38.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两个,其一是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二是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形态以及犯罪金额的认定。

第一,关于被告人陈某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问题,需要判断行为人陈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索要的高额奖金是否有真实性、合法性依据,以及其向公司索要奖金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刑法的规范性目的。

从奖金的真实性、合法性上,被告人陈某某主张的奖金金额过高,显著高于被告人陈某某的劳动价值,不合常理;并且即便认定奖金金额具有合理性,但是其未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入职时公司确实作出上述承诺,对于高额奖金以口头方式作出承诺的,明显不合逻辑,有违正常的工资报酬给付规定,因而该奖金的真实性无法得到证明,法院不予认定。

从被告人陈某某索要财物的手段是否正当上,是否使得公司基于恐惧而交付财物的问题,经公诉机关举证,被告人陈某某在该课程上线后,公司经营的关键阶段,索要高额报酬,多次以举报相威胁的,使得公司经理产生影响公司经营状况的担心,基于该心理支配下按照陈某某的要求处分财物的,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从被告人陈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上,对于真实性存疑的奖金,行为人陈某某多次以举报威胁公司,要求公司给付的,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关于被告人陈某某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形态以及犯罪金额的问题。

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3000多万元奖金的故意对公司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在获得部分奖金后即被公司机关抓获的,属于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中止,依法成立犯罪未遂。以其主张的3000多万元认定为其犯罪金额,案发时给被害单位造成部分经济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站链接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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