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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为及时清偿债务而办理信用卡进行套现,经催收未还,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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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23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18日00:05:4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超市为及时清偿债务而办理信用卡进行套现,经催收未还,是否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陈某某于2017年年初开始经营一家超市,后期由于经营不善,超市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多家供货商的欠款。为尽快还款,2018年陈某某借用多名亲戚的身份证件,在不同银行办理多张信用卡,通过透支、套现的方式获得高额资金,以用于偿还供货商欠款,经银行多次催收,陈某某拒不归还款。

20194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为由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由于超市经营不善,在负债累累,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通过借用亲戚的身份证件,以帮助其亲戚办理信用卡、或进行信用卡提额为名获得不同银行的信用卡后,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套现,将套现金额用于归还个人贷款,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还款,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

 

屏幕快照 2019-11-18 上午12.06.50.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在缺乏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超过规定限额透支信用卡的,经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在大量负债,已经显著缺乏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大额透支信用卡、进行信用卡套现的,虽然套现所得钱款主要用于清偿供货商货款,但其本质仍属于清偿被告人陈某某的个人债务,在经过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情况下,属于非法占有套现利益,依法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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