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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濒危植物,情节严重的,视情况可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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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83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15日23:25:5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走私濒危植物,情节严重的,视情况可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吗?

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魏某某受国外朋友所托,向我国境内走私珍稀名贵植物TZ。在经过海关时,魏某某为该批植物被海关查获,于是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试图欺瞒海关工作人员,违规将该珍贵植物走私入境。20193月,当地海关部门在监管区域内查获魏某某运输的货物五箱,经当地林业部门抽样鉴定,该批植物属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物种。

20194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受他人所托,在明知运输的货物系国家禁止进口的珍稀植物的情况下,未取得进口许可证,通过伪造相关入关材料,向国家海关谎报入境货物名称的方式,试图避免海关检查,偷逃应缴税款,将上述珍稀植物走私入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依法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罪,一行为触犯两罪名,属于想象竞合,依法走私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从一重罪处罚。因此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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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魏某某通过伪造入境材料、谎报入境货物名称的方式试图规避海关检查,说明其主观上明知该批走私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因而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同时符合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走私普通货物罪的量刑重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因此应当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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