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以“找关系”为名向他人索要财物,取得财物后未兑现承诺,构成诈骗罪吗?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7年3月,任某某的儿子任小某因参与聚众闹事,以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趣徒刑。任某某为使儿子尽快出狱,想办法托人为儿子争取减刑。
黄某某作为任某某的好友,其向任某某表示,自己有关系可以帮助任小某获得减刑,但是需要任某某向其支付相应的费用。
任某某同意,并将黄某某要求3多万元钱款打到黄某某的账户。黄某某收款后,将其中的23万元交给朋友孙某某,拜托孙某某去疏通领导关系,争取为任小某获得减刑的机会,剩余的钱款黄某某将其用于个人消费。
事后,黄某某虽不断询问孙某某事情进展如何,孙某某实际上并未找人疏通关系,却谎称“在找关系过程中”。经过两年,任某某见黄某某仍为兑现为任小某减刑的承诺,要求黄某某、孙某某退还钱款,黄某某与孙某某仍称“减刑的事在办理中”,拒不退还钱款。
2019年5月,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黄某某、孙某某提起公诉。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自己可以为任某某提供非法获得减刑的便利条件,骗取被害人任某某向其支付钱款,并将钱款挥霍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黄某某成立诈骗罪的原因在于,其在不确定能否“找关系”帮助任小某违规获得减刑的情况下,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任某某承诺可以“找人疏通关系”,致使任某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处分财产。虽然其之后多次向孙某某问及减刑的进展情况,但是均无法改变其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使得被害人任某某产生错误认识的客观行为,因此被告人黄某某依法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孙某某虽然没有直接对被告人任某某实施诈骗行为,但是其通过欺骗黄某某“自己能找人帮忙减刑”,从而使得任某某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的,并且被催问进度时,仍坚称“在办理中”,从而继续欺骗任某某,拒不退还钱款,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被告人黄某某、孙某某依法构成诈骗罪。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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