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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指使下向社会推销理财产品的,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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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47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04日22:46:4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在他人指使下向社会推销理财产品的,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广州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赵某某成立KL公司,主营业务为销售理财产品、基金等。20183月,何某某和孟某某在赵某某的指使下,在未经有关批准的情况下,将KL公司提供的虚假债权包装成理财产品,并且虚构一家名为HQ的公司为该理财产品提供担保,先后通过微信群、推介会等形式向社会推销上述产品,并从中获取销售利润300多万元。20198月,因KL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多名债权人向公安机关举报自己遭受财产损失,赵某某、何某某、孟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

在庭审中,何某某与孟某某辩称,自己不知道推销的理财产品是虚假的,只是按照赵某某的要求履行职责,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广州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立KL公司虚构债权,以推销理财产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债权到期后拒不归还集资钱款的,被告单位KL公司成立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赵某某作为KL公司的主管人员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被告人何某某、孟某某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认为,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显示,孟某某、何某某亲身参与了理财产品的介绍、推销工作,收取不特定多数人钱款并将其用于个人挥霍。关于其两人辩称自己对与理财产品的虚假性不知情的,法院认为,孟某某、何某某作为亲自参与理财产品推销活动的人员,仅对公司债权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对匹配担保频率过快未提出异议,并且其在明知KL公司经营能力有限,募集资金早已超出KL公司实际经营能力的情况下,仍对外大规模进行融资、推销理财产品,并将从中获得的资金用于个人挥霍,被告人何某某、孟某某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的直接参与人员,对集资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

 

屏幕快照 2019-11-04 下午10.49.40.png


【广州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赵某某在成立KL公司后,采取虚构多家小公司对KL公司有负债的,并将该负债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推销的,属于单位犯罪,问题在于确定具体责任人时,听从被告人赵某某指示的何某某、孟某某能否作为集资诈骗的直接参与人,依法追究其两人的刑事责任呢?

从被告人何某某、孟某某的行为上,其对于KL公司是否具有相应债权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并且亲自参与了宣讲理财产品、推销理财产品的全过程,其在明知KL公司的经营能力无法偿还投资人钱款的情况下,仍广泛募集资金,并且在明知担保系虚构的情况下,隐瞒真实情况向他人推销理财产品,非法获利后进行个人挥霍的,其行为依法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当以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州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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