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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中,数额的认定,能否以快递物流单据中的交易金额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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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133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8日00:30:5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非法经营罪中,数额的认定,能否以快递物流单据中的交易金额为基准?

非法经营罪数额认定,非法经营罪数额认定标准,非法经营罪数额认定量刑

【广州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年底,林某某在朋友的介绍下听说倒卖药品可以挣钱,于是林某某在没有获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其从朋友介绍的赵某某处以保健品的名义购进多批药品(分别为AB两批药品),并通过快递物流的方式将该批药品运至指定的收获地点。

在销售完毕后,有部分销售者在服用林某销售的A药品后身体出现不适,经医院诊治发现在服用A药品后对身体器官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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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在没有获得药品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违法倒卖B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林某某所出售的A药品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属于假药,其对外销售行为并造成部分群众轻伤的,依法构成销售假药罪,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案中存在的难点主要在于,对于被告人林某某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侦查机关在现场并未发现其非法经营的药品,被告人林某某尽管承认其在未取得有关资质的情况下对外销售药品的,但是没有找到购买药品的买方,发货单据缺失,并且快递物流单据写明产品名称是保健品的情况下,法院通过排除被告人林某某还从事其他物品经营、还具有购买其他物品的可能性的情况下,依法认定以快递物流的发货单据以及收款记录认定被告人林某某非法经营数额。

 

屏幕快照 2019-10-18 上午12.33.35.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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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应当以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为基准计算,本案中在无法找到销售账目、药品购买方、销售单据的情况下,法院通过排除被告人从事其他物品经营的可能,将快递物流单据以及交易金额作为认定被告人林某某非法经营药品的数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广州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