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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人将财物交给受贿人后,又将该财物抵押为债务作担保,执行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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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01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4日22:34:4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行贿人将财物交给受贿人后,又将该财物抵押为债务作担保,执行时如何处理?

【广州行贿受贿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袁某某在任职A市某行政机关局长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牟取利益,同时收受行贿人给付的财物。20188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袁某某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的财产刑,同时责令袁某某上缴违法所得财物。

在袁某某受贿的财物中,有一套房产系行贿人魏某某购买后赠送给袁某某,该房屋市价200万元,房屋产权等登记在袁某某亲戚的名下。之后,魏某某因生意需要,在征求袁某某同意后将上述房屋抵押给不知情的赵某某的。之后魏某某向袁某某行贿的事宜被法院以受贿罪对袁某某作出裁判。在交付执行时,赵某某以善意第三人身份对于拍卖变卖的房款主张优先受偿权,该房屋拍卖款为300万元,赵某某将抵押权对应的100万元优先受偿后,法院将剩余的钱款上缴国库后,袁某某主张,自己受贿的金额200万元已经执行完毕,请求法院裁定终止执行。

 

【广州行贿受贿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袁某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责令对其违法所得进行追缴。在执行过程中,对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部分予以退赔后,就该部分金额是否应继续由受贿人退赔系本案的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非法取得行贿人魏某某向其给付的房屋的,对于其受贿金额的认定应当以该房屋给付时的价格以及房屋价格增值的部分进行认定,同时,受贿人为行贿人的债务设定抵押,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对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而导致拍卖所得款项亏损的部分,进行补足,如此才能彻底将受贿人所负的刑事责任执行完毕。

屏幕快照 2019-10-14 下午10.37.02.png

 

【广州行贿受贿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对于受贿人以房屋等具有极强增值性的财物作为贿赂的,在执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应当对房屋增值的部分承担全部的上缴责任。本案中,对于以该赃物为抵押为行贿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作为善意第三人对于赃物可以优先受偿的情况下,对于因偿还抵押权人而导致的亏损部分,应当继续由受贿人补足后,方能执行完毕。

但是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受贿人同时作为抵押人在承担抵押责任后,可以就其承担担保责任的部分向债务人即行贿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对其追偿。

 

【广州行贿受贿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刑事涉财产执行规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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