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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违反管辖规定对嫌疑人进行讯问而获得的供述,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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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66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2日23:55:5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侦查机关违反管辖规定对嫌疑人进行讯问而获得的供述,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基本案情                

2015年年底,孙某某作为某国有企业经理因涉嫌收受他人贿赂而以受贿罪被检察院立案侦查。在侦查中,检察院发现孙某某所就职的国有企业在2014年时已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由国有企业性质变为私营企业,孙某某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于是检察院以嫌疑人孙某某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由,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但是在移送后,检察院仍介入侦查,继续对被告人孙某某进行了讯问,并将所得的供述作为认定嫌疑人孙某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在案件移送管辖后,仍对嫌疑人孙某某进行讯问而获得的口供,虽然在取证主体上有违管辖的规定,但是考虑到侦查阶段,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尚未查清,虽然在孙某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情况下,检察院对其所涉嫌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无侦查权,但是就本案的情况而言,仍存在着嫌疑人实施其他职务犯罪的可能性,在事实未查清之前,检察院继续对嫌疑人进行讯问是查清犯罪事实必要的侦查行为,取证主体合法,同时在侦查讯问中并无刑讯逼供等行为,因此该证据在取证程序上尽管具有一定的瑕疵,但经公诉机关作出合理解释,法院依法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屏幕快照 2019-10-13 上午12.00.58.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明确的,对于违反程序规定而收集的嫌疑人、被告人的言词证据是否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可以发现,非法证据排除的依据在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侵害了基本人权,或违反程序规定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排除。但是就本案的情况而言,嫌疑人身份经历了从国家工作人员到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变化,其所涉嫌的犯罪有可能涉及职务犯罪,在犯罪事实未查清前,尽管已经移送管辖,但是考虑到案情较为复杂的,检察院在职权范围内对嫌疑人是否可能涉及职务犯罪进行讯问的,符合管辖竞合时,“主罪主侦,相关机关配合”的规定,不侵害公安机关对主要犯罪事实的侦查权,也并未采取刑讯逼供行为的,因此该违反管辖规定而获得的证据,不属于非法证据,不应排除。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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