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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下,破坏生产经营罪保护范围应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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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01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09日22:46:1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互联网经济下,破坏生产经营罪保护范围应如何界定?

【广州破坏生产经营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齐某某原为某电商公司的服务器管理人员,其不满公司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利用所掌握的单位网络销售平台的信息账号,进入网站后台,修改商品金额,并上架销售,导致上述产品以极低的价格被销售一空,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多元。

 

【广州破坏生产经营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齐某某因不满公司对其的福利待遇,出于报复泄愤的心态侵入公司后台的销售系统,违规篡改销售金额,破坏公司的生产经营,侵害公司的经营利益,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其行为依法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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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破坏生产经营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其定义为: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体是与生产经营有关,并且是正在使用中的各种设备和工具,即其行为表现为通过施加对生产资料的侵害行为,导致生产经营利益受损,破坏生产经营活动。

而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生产资料的存在形态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从传统有形的生产工具,发展为现代数字化经营手段,因而本罪的实施方式也出现了相应的变化,本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相竞合的情况越来越常见,被害人遭受的损失既有计算机管理秩序,也具有生产经营利益,在两种法益均遭受侵害的情况下,需要衡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何者更能全面的评价被告人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齐某某通过篡改商品的销售价格,破坏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导致财产损失的,其通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而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利益受损的,应当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更能全面的评价被告人的行为,因此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被告人齐某某的刑事责任。

 

【广州破坏生产经营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刑事网站海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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