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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辩护律师解读】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定刑、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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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29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04日00:31:0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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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定刑、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前言: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辩护律师【刑事律师团队】解读如何理解刑事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定刑、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一、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概念,什么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的行为会危害通讯的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嫉妒陷害、贪财图利等。动机如何不影响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成立。

 

客体要件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通讯设施,包括广播电台的发受电波的设施如铁塔发射台、发射机房、电源室等;电视台的发射与接受电视图象的设备以及有线广播电视传播覆盖设施;邮电部门的收发电报的机器设施;公用电话的交换设施、通讯线路如架空线路、埋设线路、无线线路等;卫星通讯的发射与接受电讯号的设施;微波、监测、传真通讯设施;国家重要部门如铁路、军队、航空中的电话交换台、无线电通信网络;在航空、航海交通工具以及交通设施中的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等等。如行为人破坏的是广播、电视、电信部门的非直接用于通讯的设施如行政办公设施、日常生活设施或者虽属广播、电视、电信设施,仅属于一般性的服务设施,如宾馆、单位内部的闭路电视网络,城市中的公用电话亭以及一般的民用家庭电话等等,都不属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对象。对之进行破坏的,不能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此外,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施才能成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对象。倘若不是正在使用,如正在制造或虽已制造完毕但未安装交付使用的,对之进行破坏,亦不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这是因为,只有对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施进行破坏,才能给公共安全带来危害,而危害公共安全,则是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一个重要条件。

 

客观要件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方法多种多样,如拆卸或毁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重要机件,砸毁机器设备,偷割电线,截断电缆,挖走电线杆,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使机器设备损坏,使广播、电视、电信通讯无法进行等。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则同时触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和放火罪(或爆炸罪)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根据对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处理原则,应以放火罪或爆炸罪论处。

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只须在客观上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可成立。这里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是指通讯设备因遭受破坏失原有功能,以致造成公共广播、电视、通讯不能正常进行,使不特定多数的单位和个人无法正常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或者进行其他通讯联络活动,并且由此可能引起其他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破坏通讯设备并不影响正常通讯的部件,或者仅将一户的电话机盗走,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不能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认定。视情节可作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处理。

 

三、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量刑标准

 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严重后果,不限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结合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特点,综合案件情节,如破坏的通讯设备的性质、严重程度,通讯中断的性质、时间长短、影响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全面考虑确定。

具体应结合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特点,综合案件情节,如破坏的通讯设备的性质、严重程度,通讯中断的性质、时间长短、影响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全面考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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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司法认定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与盗窃罪

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通讯器材的案件(如偷割电话线、通讯电缆等)时有发生。如果窃取的是库存的或者正在生产、维修中的通讯器材,只能侵害财产所有权,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电缆线,偷砍电线杆等,势必会使不特定多数单位或个人的广播、电视通讯受阻。这种行为不仅侵害财产所有权,而且危害通讯方面的这样就触犯了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的罪名。对此类案件应当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界限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破坏方法除拆毁通讯设施等一般方法外,还包括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设施的,属于手段牵连。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即应按放火罪、爆炸罪处罚。当然,放火、爆炸的方法本身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能够成立的,只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一罪处罚。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界限

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如航海、航空交通工具以及交通设施中,往往会使用一些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铁路部门为保障铁路交通运输安全,具有自己的专用通讯设施。对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中的通讯设施进行破坏,不仅会危及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更主要的是还会危及交通运输方面的安全。如因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中的通讯设施,足以发生火车、船只、航空器等倾覆或毁坏的,又触犯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倘若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中的通讯设施,不足以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但足以危害通讯公共安全的,则就应认定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五、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立案标准

 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行为人有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广播设施是指发射无线电广播信号的发射台站等;电视设施是指传播新闻信息的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等;公用电信设施是指用于社会公用事业的通信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公用的通信设施、设备。如国家电信部门的无线电发报设施、设备,包括发射机、天线等;还有电话交换局、交换站以及有关国家重要部门的电话交换台、无线电通信网络,如在航空、航海交通工具及交通设施中使用的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等,总之,电信设施,既包括各种机器设备,也包括其组成部分的线路等。对于那种不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通信服务设备,如城市大街上的公用电话亭、一般的民用家庭电话等,不属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规定的“公用电信设施”范围内。如其破坏可按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
2
.行为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必须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对构成犯罪的,刑法规定了二档刑,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由于行为人破坏通信设备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指致使通信中断,不能及时排除险情或者疏散群众,因而导致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况。
刑法对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等过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被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规定了处罚。对过失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被破坏的程度不很严重,对公共安全危害不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 (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知》(1993121 公发[199]10]

凡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破坏铁路线路上的器材或者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危及行车安全的,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油田机器设备的,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刑 事责任;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或者盗窃通讯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破坏通讯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通讯设备情节特别严重,罪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盗窃罪处罚。处理这类案件,要防上处罚偏轻的现象,更不得以治安处罚代替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