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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记录封存的,成年人再次犯罪的,能否对之前封存的犯罪一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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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37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30日23:34:1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犯罪记录封存的,成年人再次犯罪的,能否对之前封存的犯罪一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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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抢夺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6年,孙某某因犯抢夺罪被判处刑罚,但由于孙某某当时未满16周岁,法院决定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20194月,孙某某再次与他人骑摩托车时,发现目标行人,于是驾车抢夺其背后,之后被警方依法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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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抢夺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但其所夺去的财物数额较小,不满足抢夺罪的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因而不应认定为被告人孙某某依法构成抢夺罪。

        关于公诉人提出,由于被告人孙某某曾经实施过抢夺行为,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以该解释规定的50%认定。但是被告人孙某某实施第一次抢夺行为时不满18周岁,其犯罪记录已经被封存,不宜在之后的诉讼中进行引用,因而法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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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抢夺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指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的公开和传播。而若以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则面临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无法保密的情况。

        同时需要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不等于前科消灭,两者的评价依据是不同的。前科消灭是指刑法的规范性评价上的消灭,而犯罪记录封存则是对未成年人具有一定刑法评价的基础上,消弥其社会影响,对未成年人所犯之罪保密,避免社会上的不良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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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抢夺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注:本案例由本站团队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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