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广州刑事律师】贪渎并查与并案调查工作方法

分享到:
点击次数:1429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26日11:35:1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27.jpg

广州刑事律师

贪渎并查与并案调查工作方法

作者:龚举文 作者系湖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前言:本文系关于职务犯罪中,涉及贪污贿赂犯罪及渎职犯罪并存情况下的分析,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广州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渎职犯罪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往往比其他职务犯罪严重得多,调查渎职犯罪,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案件中,应当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

 

查渎是查处职务犯罪的重要突破口

 

渎职犯罪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往往是渎职犯罪的诱因。当前,职务犯罪手段日趋复杂化、隐蔽化和智能化,窝案、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这都不同程度地增大了职务犯罪的发现难度、调查难度、认定难度和追赃难度。以渎职问题的查处为切入点,查办背后的贪污贿赂犯罪,是当前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突破口。渎职犯罪多数为结果犯,如产权改制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商引资中大肆减免土地出让金,房地产开发中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违规减免税费,国家专项资金被挪用、被骗取,工程责任事故等渎职犯罪,都可从危害结果调查迅速切入案件。随着对渎职犯罪调查深入,往往能发现贪污贿赂的案件线索,甚至一些关键性证据。

 u=30=0_meitu_18_meitu_2.jpg

贪渎并查的工作方法

 

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常常互为因果,如在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案件中,受贿是滥用职权的原因,滥用职权又是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原因。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的相互交织,要求我们在职务犯罪调查中,要注意把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一并纳入调查范围,确定工作方法。

 

一是对于一些损害结果明显、能够快速立案的渎职案件,可通过调查渎职犯罪,深挖和突破背后的贪污贿赂犯罪。

二是对于贪污贿赂数额较小,尚未达到贪污罪、受贿罪立案标准,但是造成的损失后果达到渎职犯罪立案标准的涉嫌犯罪行为,应以渎职犯罪立案。立案后进一步查清与渎职犯罪密切关联的贪污贿赂问题,从而证明被调查人在徇私等方面的严重情节,有利于对单纯渎职犯罪的精准处理。

三是对于贪污贿赂金额不到三万元、渎职损害后果不足三十万元的案件,因均未达到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就要坚持“数额+情节”模式,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贪污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贪污贿赂犯罪。对这类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贪污贿赂问题,要将渎职作为贪污贿赂的一个情节进行补强,从而实现追究贪污贿赂犯罪的目的。通过对贪污贿赂与渎职情节的互相补充与运用,避免案件办成“夹生案”。

四是对于讯问难度大,被调查人对抗心理强的案件,可以考虑从对言词证据依赖较小的渎职犯罪为切入点突破口供。

五是对于渎职犯罪重大复杂,取证量大的案件,应在立案后与贪污贿赂犯罪同步部署取证工作,避免因渎职犯罪取证工作安排滞后而影响最后的结案。

六是对于事故(事件)中存在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但相关责任人员尚不明确的,可以以事立案。

经调查确定相关责任人员后,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按规定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员立案调查。

 

善于运用法律关于关联案件的规定

 

当前,职务犯罪出现复杂性、牵连性等特点,职务犯罪与非职务犯罪往往相互关联。关联案件和主案联系紧密,在基本事实、基本证据、情节后果等方面能相互印证,查清关联案件对认定职务犯罪的后果,收集有关职务犯罪的关键证据及认定职务犯罪非常重要。渎职犯罪多数为结果犯,很多渎职犯罪的成立,以其他犯罪的成立为前提,如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即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成立为前提。因此在查办渎职犯罪案件时,要善于运用法律关于关联案件的规定,对其中一些关联案件一并查处。对于渎职和贪贿问题都有所暴露,但是渎职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的关键证据在主要涉案对象未到案情况下不易获取,可考虑从这类关联犯罪案件入手,获取渎职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的关键证据,从而顺利突破案件。

 

准确认定失职渎职行为与犯罪

 

应着重把握几个方面。

从客观工作态度区分。行为人在工作中切实遵守了程序,尽到了自身职责,尽到了审慎的义务,但因所处的客观环境、当前的技术水平或外界因素介入等原因,造成了严重后果,则不适宜以渎职罪追究责任,而应结合具体情况,认定其责任。对于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在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失误,为推动发展而造成无意过失的,应该通过容错纠错机制,对相关人员免于追责。

从损失结果区分。行为人违反工作规定,导致国家、社会或者人民利益受到损失,但达不到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或者虽达到立案标准,但在立案前已经挽回损失,则不能以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一些社会影响恶劣,有较大民愤或者引发社会事件的,即使损失数额达不到立案标准,也可以按司法解释规定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追究刑事责任。

从因果关系区分。所发生的损失后果往往是多个行为人或工作部门违反工作规定造成的,存在多个原因导致一个危害结果的情况,此时则要考虑损失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违规行为与损失后果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判断因果关系,从而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同时,对于渎职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综合全面考量其主客观因素,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视情况做出处理。

 

总的来讲,判断渎职行为是否违纪、违法或涉嫌犯罪,要综合以上几个方面整体判断。尤其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时期,情况复杂,必须严格依规依纪依法界定,同时考虑实际情况整体判断,切实做到党纪政务处分与渎职犯罪刑罚的无缝衔接,体现反腐败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