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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认罪认罚从宽:注重程序选择与繁简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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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64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24日22:45:2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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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认罪认罚从宽:注重程序选择与繁简分流

作者:曹坚(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来源:《检察日报》2019.9.18

 

前言:本文系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有关分析,文章来源检察日报,广州刑事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在检察环节深入推进认罪认罚工作,尤其要注意与刑事诉讼相关具体程序的精密衔接,依托具体诉讼程序,真正使认罪认罚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全新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发挥其对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简化诉讼环节的功效。

  

认罪认罚的微罪案件要与酌定不起诉决定程序有效衔接

  

从实践统计的数据看,绝大部分的认罪认罚案件是由基层检察机关办理,其中,实际宣告刑在一年以下的轻微常见罪名案件占了相当高的比例。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这些犯罪适用认罪认罚,结合案情实行精确的繁简分流,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及时予以酌定不起诉,不必将一些微罪案件流入后续的审判环节,既显著提高了司法效率,也有效减少了有罪判决率,给予部分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以必要的回归社会的挽救机会,对修复社会矛盾具有现实意义。司法人员对此应予高度重视,在实践中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酌定不起诉决定程序进行有效衔接。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1.对符合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有之义。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中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之成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而作为基本原则的制度应当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均予适用,没有程序的例外,对合乎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当然可以作不起诉处理。

  

2.认罪认罚是审查起诉的任务之一,依法不起诉也是认罪认罚后案件正常适用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4条指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虽然这里的“程序适用”主要是指审理时的程序,但亦可作合理扩展理解,包括作为终结案件的不起诉决定程序。

  

3.认罪认罚中的不起诉仅指酌定不起诉。实践中要严格依法区分罪与非罪,对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不起诉决定,不得变相以认罪认罚为条件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

  

4.认罪认罚中的量刑建议主要是对需要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提出适用具体刑罚的建议,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则检察机关可依法适用具有终结诉讼性质的不起诉决定。从不起诉程序对案件的分流处置功能看,认罪认罚中的不起诉与起诉时的量刑建议起到了相得益彰的作用,能够依法妥善处理情节轻重不一的认罪认罚案件,充分体现了当宽则宽、宽宥出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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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要显著提高速裁程序的适用率

  

刑事诉讼法修订新增加的速裁程序是为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量身定做的特别快速起诉与审理程序,具有办理时间周期短、审理程序简约的特点,从程序的制度设计目的看,速裁程序理应在基层检察机关得到广泛而普遍的适用。但实际情况距离立法的预期尚有不小差距,适用率远不如简易程序,其制度的优势并未得到充分发挥。究其原因,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障碍因素:一是由于速裁程序的法定审查和审理期限均较短,工作节奏要求快,检法承办人在办案压力大的现状下通常不太愿意主动适用速裁程序。符合速裁程序条件的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明显短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对办案的节奏要求较高。如果没有相对完善的配套机制减少办案人员的程序性压力,速裁程序就难以得到推广。二是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的配套机制未及时跟进,诸如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介入的制度化等尚待完善,制约了速裁程序的适用。速裁程序案件要求在很短的时间内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而相当部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并未委托辩护人,需要检察机关按照工作流程沟通法律援助机构为其申请、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其间需要耗费的时间往往导致速裁程序审查期限不够用。而在看守所,检察机关派驻值班律师也涉及到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有些基层检察院尚未部署到位,在客观上影响了速裁程序的适用。三是对法定刑超出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名,宣告刑能否判处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有一定的预测难度,由此限制了速裁程序的实际适用范围。

  

基于上述分析,要提高速裁程序的适用率,应当采取针对性措施:一是加快配套机制建设,消除检察人员对办案期限的顾虑。在看守所、检察院设置值班律师工作室,在固定的工作日集中办理认罪认罚事宜,可提速办案,节省办案时间。二是对法定最高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罪名,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应当全面适用速裁程序。三是对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名,在认罪认罚之外,如果还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也应优先适用速裁程序。四是检法加强协调,各自搭建相对固定的速裁办案团队,实现高效对接。

  

对认罪认罚的重罪案件要积极推广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认罪认罚从宽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案件无轻重区分,对符合条件的重罪案件在程序上可以做到普通程序简化审,实现繁案、难案相对简化处理,提质增效。实践中,有的检察人员对重罪案件的认罪认罚工作有认识误区,认为既然是重案,犯罪事实必然庞杂,证据体系必然层叠,抗辩程度必然激烈。然而事无定法,“复杂”的案件也许内藏清晰的脉络,“简单”的案件也许内在复杂。当然,审查起诉认罪认罚的重罪案件,是否从宽,从宽的幅度如何,程序是否简化以及简化到何种程度,都须慎重。要充分发挥刑事诉讼相关制度和机制的配套衔接功能,从整体上推进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具体注意以下几点:

  

1.诉前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被追诉人认罪与否直接影响到案件庭审的繁简程度,越早认罪,案件处理的程序越简洁高效。检察人员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从案件事实、主要证据、量刑情节、司法政策等多方面向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充分阐明认罪认罚的积极效果,争取被追诉人持配合的态度。被追诉人积极认罪,有利于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检验证据真伪,尽早形成完善的证据证明体系。

  

2.诉后审前阶段要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对案件庭审的过滤效用。庭前会议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配套制度之一,对合议庭及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发现争议焦点问题,保证庭审顺畅,提高庭审效果等具有积极意义和作用。庭前会议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的庭前会议已不简单限于解决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诉讼程序性问题,延伸至归纳控辩双方的主要意见、展示证据材料、提炼诉争问题等程序与实体性质兼有的范畴。对审查起诉阶段已作出认罪认罚处理的案件,检察人员应建议合议庭及时召开庭前会议,在出示全案证据的基础上,重点关切有争议的证据、事实和情节。正式庭审时,控辩双方对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可简化举证质证,仅就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展开质证和法庭辩论。

  

3.庭审中采取科学的示证系统提高庭审效率。一是通过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开展庭审活动,举证直观,过程流畅。以多媒体的方式直接展示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嵌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庭审效果显然要比公诉人择要宣读证据要好,做到“让证据说话”,确保被告人认罪态度稳定。二是播放事先制作的主要证人作证视频,替代传统的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占据了庭审举证的相当份额,应重视证人证言举证的方式方法。提高证人出庭率是落实庭审实质化的重要举措之一,但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审中,考虑到通过庭前会议已经廓明案件的争议点,对证人证言基本无异议的,不必机械适用证人出庭,人为增加庭审工作量,可采取播放证人作证视频的方式替代证人出庭作证,起到简化举证的作用。当然,庭审中拟播放的作证视频应当在提起公诉时一并移送审判机关,并在庭前会议中展示,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作证视频的意见。三是概括宣读证据的证明要点,节约庭审时间。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中,经审判长允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无异议的,可以简化示证质证环节,例如摘要宣读证据,仅择要宣读证据的核心内容;提炼概括分组证据的主要内容及所要证明的事实;辩护人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无意见,仅对证据的关联性有意见的,可以将相关质证意见集中在法庭辩论阶段予以发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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