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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生与替考人之间进行居间介绍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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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52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20日21:30:0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在考生与替考人之间进行居间介绍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吗?


【广州代替考试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6月,在全国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前,葛某某向考生宋某某表示,自己可以找大学生代替宋某某考试,宋某某同意后,葛某某知道在校大学生孙某某,向其说明来意并商讨替考费用。

    孙某某同意后,葛某某拿着孙某某的身份证件找他人制造了一份假的准考证以及相关信息。

    孙某某拿着假证件代替宋某某参加考试,考试过程中被巡考人员发现。

 

【广州代替考试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葛某某在考生与替考人之间进行居间介绍,并且实施了伪造准考证、身份证等行为以帮助替考人完成替考行为,其行为与替考人之间成立共同犯罪,属于代替考试罪的帮助犯,应当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同时被告人葛某某还提供孙某某的身份信息给他人用于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依法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应两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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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代替考试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对被告人葛某某的行为进行认定时,主要有两种定罪量刑的意见,

    其一是主张对被告人葛某某伪造身份证件与居间介绍他人替考的行为数罪并罚;

    其二是主张被告人葛某某伪造身份证件的行为与居间介绍他人替考的行为是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成立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本案中法院采纳了第一种定罪意见,其理由在于牵连犯属于刑法理论中涉及的内容,在刑法总则与分则中并无规定,如何认定犯罪目的的连贯性还存在较大争议,若本案中以牵连犯处理,会导致代替考试罪因量刑较轻而只能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定罪处罚,居间介绍代替考试的行为无法得到评价,有轻判的趋势,因而法院采纳第一种意见,以代替考试罪和伪造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以全面评价被告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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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代替考试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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