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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缓刑期间又犯新罪的,会合并执行刑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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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13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11日20:19:1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宣告缓刑期间又犯新罪的,会合并执行刑罚吗?


【广州刑事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魏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同时适用缓刑,但在缓刑的考验期内,魏某某再次实施入户盗窃行为,被警方发现,依法将其抓获。


【广州刑事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其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再次进行盗窃的,应撤销缓刑,将对新罪作出的判决与前罪所做的判决进行并罚。

    前罪被判处拘役刑被有期徒刑吸收,合并执行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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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拘役刑与有期徒刑属于不同性质的刑罚,在数罪并罚时应如何执行有以下三种学说:

    第一,分别执行说,即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拘役刑。但是该说会导致罪犯执行刑罚时间过长,违反数罪并罚的法律原则;

    第二,折算说,即将拘役刑折算为有期徒刑,在进行并罚。但是由于拘役和有期徒刑性质不同,其执行方式,自由程度,享受待遇等方面均不同,折算难度过高;

    第三,吸收说。即有期徒刑吸收拘役刑,仅执行有期徒刑即可。此种做法符合数罪并罚的原则,体现保证人权的法治理念,有利于引导行为人尽快回归社会,并且也没有过分放纵犯罪,因此本案中法院采纳了吸收说的做法。


【广州刑事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上一条:窃取他人手机ID密码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吗? 下一条:“碰瓷”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的,构成诈骗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