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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收取回扣的,是否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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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121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06日07:18:5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收取回扣的,是否构成受贿罪?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某国有企业出资设立DF公司,委派曹某某任DF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多次与其他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及进行股权变更,成为DF公司的主要股东。

      2018年年底曹某某在退休后,仍负责DF公司的经营。曹某某与某外资企业达成约定,在交易往来中,DF公司按照订单金额向外资公司支付相应的钱款后,外资公司再以不入账的方式向曹某某返还约定比例的钱款。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在已经退休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情况下,利用职权为其他公司谋取经营利益,在经营过程中违规收取他人给付的钱款为回扣的行为,依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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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曹某某是否作为国家工作人员?

    本案中,DF公司原系国有独资公司,曹某某基于国有控股公司的委派对DF公司享有经营管理上的职权,但随后经过由此承包、股权变更,曹某某已经成为公司的主要股东,其对公司经营管理的职权来源于对公司享有的股权,并且在其退休后仍主持公司经营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解除,因此不能认定曹某某为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曹某某的行为应如何评价?

    曹某某作为公司股权,利用自己经营管理公司的职权,为他人谋取经营利益,并且以不入账的形式违规收取他人给付的钱款为回扣的,与公司发生人格混同,侵害公司财产利益和经营秩序,构成非国有工作人员受贿罪。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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