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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站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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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368 更新时间:2019年08月30日00:39:4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社区工作站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广州刑事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年底,某地区街道办事处着手进行街道拆迁改造工作,并将具体负责房屋拆迁的部分下发给当地社区工作站。该社会工作站站长孙某某在收取房地产开发利益后,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使得该房地产开发商违规中标的。

   经群众举报,孙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


【广州刑事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社区工作站是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具有协助街道改造项目的职能,孙某某作为社区工作站的站长,可以视为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街道拆迁升级的工作中,收受开发商给付的钱款,帮助开发商违规中标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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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主要涉及对社区工作站等基层组织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工作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人员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社区工作人员除管理自身事物外,还承担着协助政府行使管理职能的工作,本案中的街道升级改造工作属于政府管理的项目,该地区社区工作站站长利用管理上述项目房屋拆迁部分的权利,帮组开发商违规获取土地开发建设权益的,属于利用国家职权设租寻租的行为,侵害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法构成受贿罪。


【广州刑事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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