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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税务机关三次对其逃税行为进行处罚的,是否构成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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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06 更新时间:2019年08月30日00:31:4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经过税务机关三次对其逃税行为进行处罚的,是否构成逃税罪?


【广州逃税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7年,赵某某开设HL公司,魏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底报税时,赵某某指示单位财务人员分列公司账户及私人账户,做两套账,即将需要开具发票的收入存入单位账户,将不需要开具发票的收入存入私人账户,通过此种方式,减少应纳税额,逃避交税。

     随后,公司的逃税行为被行政机关发现,处以行政处罚。2017年年底,赵某某仍指示其公司财务人员通过上述方式逃税,在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后,2019年3月,赵某某仍指示单位财务人员分列账户逃税的,再度被行政机关发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州逃税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单位通过分列公司账户的方式隐瞒实际应纳税额,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在5年之内已经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的行政,仍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指示进行逃税的,其行为依法构成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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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逃税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逃税案件中,行政处罚是刑事处罚的前置程序。任何逃税案件,首选必须经过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没有处理或不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发现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还存在部分未缴纳税款的,只要在追诉期限内,行为人多次实施逃税行为的,应当将未经处理的逃税数额累计计入犯罪数额的计算中,防止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成为逃税犯罪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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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逃税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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