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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帮助诈骗人员取款的行为,应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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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02 更新时间:2019年08月29日00:52:5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人帮助诈骗人员取款的行为,应如何评价?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3月中旬,毕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赵某某。

    赵某某向毕某某表明有“发财”的机会,并将违规获取的多张银行卡交给毕某某,告知其用于收取他人钱款,毕某某在了解赵某某的作案方式后,帮助赵某某取款、并将钱款转移至赵某某卡中的行为。

    2019年7月,公安机关对毕某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毕某某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的前提下,事先接受他人给付的用于提款的银行卡,并在他人完成诈骗行为后,进行取款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实施了取款、保管赃款的行为,促进了诈骗罪的成立,属于共同犯罪,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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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围绕被告人毕某某的取款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由于被告人毕某某在行为人赵某某实施诈骗行为前便从赵某某处获得了多张银行卡,与赵某某具有共同的诈骗故意,其收款、保管赃款的行为与赵某某结成一体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成立诈骗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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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上一条:装卸工窃取单位财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下一条:双方签订供货合同,一方提货后未结算的,能否认定为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