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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行为人去公安机关打探案情被抓获的,是否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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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00 更新时间:2019年08月25日22:55:2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行为人去公安机关打探案情被抓获的,是否成立自首?


【广州刑事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赵某某在魏某某处赌博时,怀疑魏某某“出老千”才导致自己输钱。

    赵某某将自己的怀疑告诉胡某某后,胡某某等人前往魏某某的住处,限制其活动,并且威胁魏某某还款,魏某某心生恐惧,现场将赵某某赌博输的钱返还。等胡某某等人离开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魏某某在得知公安机关立案后,前往公安机关打探情况,被公安机关人员当场控制。


【广州刑事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言语威胁、限制自由等方式胁迫受害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转移财产给胡某某的,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同时在对被告人胡某某进行量刑时,胡某某犯罪后到公安机关的本意是了解案前,并没有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下的意图,且当时公安机关通过询问被害人已经掌握了行为人胡某某的犯罪线索,并且胡某某在接受讯问时并未如是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罪行,因此被告人胡某某的形成不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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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律师分析

       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自首的规定,嫌疑人成立自首,需要满足自动投案,如是供述两个要件,其中自动投案要求行为人将自己主动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下,其主观上具有接受审查和裁判的意图。

      但本案中行为人并未产生主动投案的意图,其前往公安机关是为了解案情,并不具有接受审查裁判的故意。


【广州刑事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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