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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转走客户账户资金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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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05 更新时间:2019年08月17日22:01:5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转走客户账户资金构成何罪?


【广州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案情概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1,男,辩护人辩称张某1作为金融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客户资金,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张某1在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山东区分公司担任销售三部主任期间,以通过“壹钱包”软件帮客户处理贷款为由,取得客户软件登陆验证码后,盗走被害人张某的人民币9万元、被害人陈某的人民币61万元、被害人黎某的人民币19万元、被害人林某的人民币50万元、被害人涂某的人民币18万元。

2018年3月3日,被告人张某1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破案后,赃款均未能缴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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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被害人黎某、林某、陈某、涂某、张某的“壹钱包”账户均属客户的个人账户,账户内的资金均属客户个人所有,并非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区分公司的资金;证人黎某证实上诉人张某1利用其不熟悉贷款业务机会,骗得其账户验证码,转走其账户内19万元资金;证人林某证实上诉人张某1利用其电脑操作还贷知识的缺乏,骗得其平安账户的验证码,转走了其拟还贷的50万元资金;证人陈某证实上诉人张某1假借帮其还清贷款尾数,骗得其账户验证码后转走61万元;证人涂某证实上诉人张某1利用其借贷还贷流程不熟悉的机会,获得其账户信息,于2018年2月23日和28日盗取其账户资金共计18万元;证人张某证实上诉人张某1要其提前还贷,遂将其拟还贷的账户资金9万元盗走。

上述证言足以证实上诉人张某1以协助其客户申请贷款、还清贷款等业务需要为由骗得客户账户的验证码,在未经客户许可的情况下,将客户的私人账户资金秘密转至自己的银行账户,符合秘密窃取的盗窃罪犯罪特征,上诉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相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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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律师评析

张某1利用“壹钱包”软件转走的资金是客户个人账户里的,而不是公司的账户,因此,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张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完全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以各种方式将公司客户的私人账户资金转至自己的银行账户,属于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广州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法律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一条:未成年人犯罪后,再次进行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 下一条:代为销售犯罪所得但是未售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