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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汽油造成重大事故,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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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01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29日20:22:0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非法储存汽油造成重大事故,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吗?

 

【广州危险物品肇事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1日22时17分许,高某储存在院子门楼内的汽油爆燃,发生火灾,致使一起租住的张某甲死亡。经广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符合生前烧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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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危险物品肇事罪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非法储存汽油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即私自从事具有易燃、易爆性质的汽油储存、出售行为,可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关于“其在共同经营危险物品中不起主要作用,被害人亦参与经营危险物品,故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广州危险物品肇事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