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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死刑复核期间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之重大立功表现的,能否改判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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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99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26日11:40:4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在死刑复核期间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之重大立功表现的,能否改判为无期徒刑?

 

【广州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1223日以〔2016〕岳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X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329日以〔2017〕湘刑终字第84号刑事判决,驳回被告人杨某上诉,维持原审对杨某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本案在复核期间,被告人杨某揭发夏某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经公安机关查证,杨某的揭发属实,夏某已被逮捕,现已缴获其非法制造、销售的枪支1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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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贩卖、运输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一、二审法院判决未认定累犯不当,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杨某在我院复核期间,揭发他人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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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辩护律师】律师评析

对于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被告人,在死刑复核期间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之重大立功表现的,由于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我国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原则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审判机关对已判为死刑的被告人可改判为无期徒刑 。

 

【广州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刑法》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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