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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构成破坏公用电信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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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75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24日14:55:0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构成破坏公用电信罪吗?

 

【广州破坏供用电信罪辩护律师】案情

20173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A以发布商业促销短信为目的,通过网上购买的伪基站设备先后在广州市商业街、胜利街等人员密集区域,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手机用户发送短信,非法占用公用频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

经鉴定,A所持有的伪基站设备干扰的手机数量和发送短信的数量均认定为854240个。201711月16日,被告人A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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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破坏供用电信罪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A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A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在量刑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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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破坏供用电信罪辩护律师】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广州破坏供用电信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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